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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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最终受益人
最终受益人名称
李乃明
持股比例
-
持股路径
决定路径
李乃明
法定代表人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
未识别出股比大于 25%的自然人,因此决定以最终法定代表人作为受益所有人结果
最终受益人名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股比例
32.8178%
持股路径
路径1(持股比例:32.817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4.3486%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51%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100%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最终受益人名称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股比例
25%
持股路径
路径1(持股比例:25%)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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