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佛山市筑建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明)市监(特)准许字﹝2022﹞第000689号
许可内容:
电动单梁起重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许可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8-02
决定文书号:
(明)市监(特)准许字﹝2022﹞第000373号
许可内容:
欣筑科技车间燃气管道工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许可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6-15
决定文书号:
高明核设通字﹝2021﹞第FS21120600205号
许可内容: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设备出租;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上涉及制造业的,制造场地另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荷城分局
决定日期:
2021-12-06
决定文书号:
高明核设通字﹝2021﹞第FS21090800177号
许可内容: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设备出租;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上涉及制造业的,制造场地另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1-09-08
决定文书号:
高明核设通字﹝2019﹞第1900555581号
许可内容:
集成房屋节能系统研发及技术服务, 快速建造技术及其应用材料研发及技术服务;集成房屋、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的设计、安装服务及售后维修、维护服务,承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咨询服务;生产、加工、销售:装配式房屋及配件、模块式房屋及配件、集成房屋及其配件、钢结构制品及其配件(含集装箱及特种集装箱)、金属材料及制品、健身器材及其配件、家具、门窗、建筑材料及制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许可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9-12-27
决定文书号:
佛环明验〔2019〕84号
许可内容:
关于佛山市筑建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年产智能房屋500套建设项目配套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许可机关: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19-07-11
决定文书号:
明环审〔2018〕129号
许可内容:
你公司报来的由广州市番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环评资质证书号:国环评证乙字第 2816 号)编制的《佛山市筑建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年产智能房屋5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及广州市番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广州市番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对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负责。 二、佛山市筑建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建设项目选址于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工业区恒昌路35号。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8039.05m2,建筑面积为10500m2,年生产智能房屋500套。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区环境评价技术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的内容组织实施,相关污染物排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打磨、焊接等生产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漆雾以及切割石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喷漆、装修工序有机废气VOCs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有关要求。 四、本项目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高明区中心城区第四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内。 废气:VOCs为1.263吨/年(有组织排放)。 五、项目的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本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工程超过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并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后,你公司须向我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并应按规定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后报我局备案。
许可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
决定日期:
2018-05-15
决定文书号:
许可内容:
叉车
许可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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