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即墨区西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入管网指标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等级标准。(二)废气治理。强化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和管理,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吹膜、制袋工序产生的污染物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P1排气筒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标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吹膜、制袋等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VOCs厂界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表3中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限值要求。(三)噪声控制。产生噪声的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临城马路侧符合4类标准。(四)固废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下脚料、废包装材料及其它一般固废须综合利用,在收集及贮运过程中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废活性炭及其它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在收集及贮运过程中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处理。生产中若发现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五)规范排污口。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