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深圳市福田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梅林分院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深福排备﹝2021﹞1450
许可内容:
同意备案
许可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水务局
决定日期:
2021-04-09
决定文书号:
深福环批〔2018〕400010号
许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对你提交的《深圳市福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201844030400006)号、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附件的审查,我局同意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59号美视工业厂房一楼2-3#开办深圳市福田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梅林分院新建项目,同时要求如下: 1. 该项目申报从事宠物医院,租赁面积为32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该项目如设置放射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另需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审批。 3. 排放医疗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预处理标准;排放废气执行《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2、4类标准。 4. 医疗废物必须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废物须经分类收集和预处理妥善打包,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处置单位统一处理。 5. 必须按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各项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逐项落实。 6. 本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 若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决定日期: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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