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你单位于2021年8月5日向本局提出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5日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6号发布,2013年12月28主席令第8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