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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而建。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做了规定。早在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随后,国家司法部又颁布了《人民调解处理办法》 ...全部展开
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而建。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做了规定。早在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随后,国家司法部又颁布了《人民调解处理办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等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政策,从而促进了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而使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2010年9月广东省司法厅、卫生厅、广东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加速了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 广东省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根据《人民调解法》经省司法厅同意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麓景路7号老干部大厦10楼,内部机构设有办公室、纠纷调解部、风险防范部、分支管理部。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队伍技术专业化,现有一批人品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高、中级技术职务,和大专以上学历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和政务工作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组成第一批人民调解员组织,并建立了由各医学专业学科组成的第一批医学咨询专家库和法律咨询专家库200多名。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业务专业化。调解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化岗前培训。包括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工作流程和规范性文件,必要的调解技能和知识等。从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调解会,评鉴会到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协议,回访等全过程的调解工作都按专业化、规范化来要求,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和工作效率。公平合理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后还将进一步吸收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以及其他医学、法律人士参加。该委员会正逐步朝向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调解专业化,工作职业化的方向建设和发展。 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既不代表医疗机构,也不代表患方,而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人员懂法律、懂医学、会析理、会疏导等优势,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感情用事,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从而积极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凡双方申请我委调解的纠纷,我们都会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召开各种调解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合理调解。对争议较大的案件,该委员会还将邀请资深的医学、法学专家参加调解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以求达成和解协议。 收起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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