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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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6:00:00 更新

租赁经理简介

岗位职责
概述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将所有权分离,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租与他人使用收益,他方交付租金的协议。无论是个人承租、合伙承租还是全员承租,企业承租其客体仍是国家或集体的企业。它既包括企业的限制物权,同时也包括该企业的经营权乃至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的名称权。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规看,租赁经营的出租方、承租方和担保方是租赁关系的主体。出租方是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它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通常政府委托的部门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所属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使职权,是租赁经营的出租方。承租方为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的经营者,并分为个人承租、全员承租、企业承租和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的四种形式。其诉讼主体相应的是个人、合伙人、全体成员和企业组织。 企业租赁经营的始初,仅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租赁经营,即国家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以租赁的形式交给承租人生产经营,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并待其返还全部企业资产的合同,是实现企业经营权和国家所有权分离的方式之一。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产物。从1987年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对企业放权让利为基础的思路展开的。放权让利的实质是在产权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下放给该企业的经营者,并对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做了相应的调整。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都属于放权让利的范畴。企业租赁经营是朝向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迈出的关键一步。 法律特征 (1)出租主体的特定性。企业租赁的出租主体只能是享有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国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作为代表)。 (2)客体的综合性。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客体是整个企业有机体,承租人通过租赁获得对其经营管理的权利。 (3)返还标的的增值性。承租人取得了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致使租赁标的具有了增值机制,而增值部分不能全部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标的的价值在返还时往往大于出租时。这与传统租赁只须原物返还不同。 (4)连续租赁的租金递增性。由于租赁使标的增殖,相应地后次租赁的租金就应高于前次。这与传统租赁由于标的耗损而租金相应递减不同。 (5)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虽然合同总有一方是国家,但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面;但承租人还要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又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一面。这与传统租赁单纯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不同。 主要内容 包括:标的;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期限;年度经营目标;收益分配比例;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完成国家计划;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保障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企业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协助解决企业经营中的困难。承租方权利义务是:组阁权与决策权;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权;分配形式决定权;抵制摊派权。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计划;接受监督,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按期缴纳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区别 企业的租赁经营与企业的一般财产租赁的区别有四点: (1)企业的租赁经营是通过招标的形式来进行的,体现了企业的租赁经营成立的公开性、透明性。 (2)企业的租赁经营对于担保的要求是承租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体现对租赁经营的承租人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法律责任承担的可保障性。 (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是企业,它涵盖了企业的财产、企业的名称权、企业的商号、企业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一般企业财产租赁仅仅是财产作为物的使用权,不包括企业的名称权、企业的商号、企业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4)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中出租方是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人、或股东,企业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企业。 诉讼涉及问题 承租方在租赁经营中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公章、企业名称,对外经营行为也以原企业名义进行,各种民事行为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对于承租人可否列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和做法。以笔者之见,原则上应将承租人列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1. 从租赁企业在诉讼中的地位看 租赁经营是承租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国家或集体企业经营的法律形式。承租人行使经营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达到经营占有、经营使用和经营收益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承租人对其用益物权的充分行使,决定了承租人对外民事行为的完整性。对于出租人,是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它往往以收取租金为租赁经营关系上的权利内容,而租赁的企业仅仅是租赁经营的客体。当承租人对外实施的一切后果均由租赁客体承担,显然有违经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这即使租赁经营者对经济责任的承担缺少了必要的约束机制,又不适当地加重了企业的责任,这既分割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发展的要求。 2. 从租赁经营合同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关系上看 租赁经营合同的实质是合法当事人将企业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经营,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方的权利主要在两方面:一是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二是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租金。其义务主要是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由权,为发展生产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利益与企业将要承担企业债务的负担相差甚远,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 3. 从租赁经营合同履行过程来看,承租人与租赁的客体即企业与租赁者浑然一体 租赁者使用了租赁企业名称、合同公章、介绍信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一种人身权利,与其信誉和经济利益相联系。营业执照是我国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和确立该组织法律人格和从事民事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前提。合同公章,是企业对外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租赁者对租赁企业名称、合同公章、介绍信函、营业执照的使用,使租赁者与所租赁的企业在法律责任上处于无法隔离的状态。有人认为,应当先由企业对外负担债务,外部关系处理后则应由企业对承租人进行债务追偿二但是,依笔者之见,从诉讼便利的原则,将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诉讼便利原则。 基本原则 从各地法院的审判情况来看,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践做法不一,有的把租赁的企业列为诉讼主体,有的将承租、出租双方并列为诉讼主体,有的将出租方列为诉讼主体,还有的将承租人列为诉讼主体,有不同的排列组合。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1)责任连带说。将承租出租双方并列为诉讼主体的认为,承租人对外所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的首要基础是其租赁的财产,这也是承租人是否具有对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同时在租赁经营中,按承租、出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出租人有权实施监督行为,当承租人对外所欠债务时,出租人自然应负连带责任。 (2)行为责任一致说。即将承租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认为,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多在企业的决策机关中充当管理角色,这使租赁企业完全处于承租人任意支配的地位,对外发生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是以企业的名义,但实际都是承租人的意志体现。据此,承租人理应是诉讼的主体。 (3)性质归结说。即将租赁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租方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认为,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其性质和法人的地位并未改变,承租人只是因租赁对企业享有经营权,它所对外从事的各种民事行为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所以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的各种行为无疑应由租赁企业承担,该企业应作为诉讼主体,将承租人列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地法院采纳第三种学说的较多。 合同期满后的代位诉讼问题 从我们审理的案件来看,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归承租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对于企业债权的主张不发生障碍。但是,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企业的印章也已经交回。承租人无法主张其承租企业期间的债权,承租人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场面。当企业不提出主张时,承租人则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或《合同法》的派生诉讼制度或代位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其原因在于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于两权分离的原则下,公司的经营大权多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把持,而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制约能力愈来愈弱,因而常有董事滥用权力,以及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事发生。由此英国判例便首创了股东派生诉讼这一诉讼形态,以维护公司及众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与制约。 承租人的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间的债权归承租人所有;二是,企业拒绝诉讼或怠于诉讼。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就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债权。承租人主张该债权归自己而不是归企业,在法律利益的归属上属于承租人,这一点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不同的。 合同样本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________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式,愿意在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出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 第四条 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国有企业性质。 第五条 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经营。 第六条 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人。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八条 租赁经营期限为____年,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本厂共有财产____元,其中;国家资产____元,流动资金____________元。租给承租人的自主经营。 第十条 租金定为____元,为____年缴纳。 其中: ________年度________元; ________年度________元; ________年度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3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 出租人为了本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____%的折旧基金和____%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五条 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本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是本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2.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3.承租人对本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4.承租人对本厂经营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 6.本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7.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 9.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承租人必须如数缴纳租金。 3.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4.承租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承租人要支持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工作,解决所需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5.承租人必须保障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应当有价值____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 1.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3.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方向。 4.对本厂财务有监督、审计权。 5.对本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6.有权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出租人的义务 1.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3.不得平调本厂的设备和特资 4.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前3日,承租人将本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满后,本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____%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____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 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承租代表人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出租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项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有权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出租权的出租方或企业的主管机关作为出租方,将企业出租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承租方享有企业经营管理权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租让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合同,具体承租方式可以由个人承租,也可以是合伙承租、全员承租。在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时,应注意的几点: 一、关于签订的程序 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必须履行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即订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时,必须经过制定租赁方案、招标投标,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三个程序。 二、关于合同的形式和条款 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合同的标的;(2)合同的期限;(3)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4)租金数额及计算方法;(5)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6)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7)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8)违约责任及租赁期满后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三、关于合同的担保 由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要求承租方必须提供担保,因此,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订立担保条款,担保的形式具体有财产抵押、保证人担保和风险保证金,承租方可以与出租方协商选择担保的具体方式。 1、个人承租的,承租方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并应有两名以上的保证人。 2、合伙租赁、全员租赁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担保财产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3、企业承租的,承租方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在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当承租方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四、关于租金的计算 租金是企业租赁制核心内容,也是承租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何确定和计算租金,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1、将租金分为纳税租金和不纳税租金。前者以租赁当年的资产租金率(即资产利润率)为基数,每年递增一定比例,乘以当年初实有资产,得出租金数;后者即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折旧基金及大修基金。 2、基数递增租金。即由租赁双方商定各年度的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在此基础上,按计租年度企业的实际利润基数利润的比例适度上浮,计算出实际租金。 3、固定租金制。即租金数额不因利润增减而变动。 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应依具体情况灵活择用,确定租金时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等各方面的利益。 五、关于承租方的收入 承租收入从广义上讲包括租金、承租方收入及风险保证金。根据我国法律及政策的规定,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个人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资金,预支生活费。对于租赁经营所得,承租方应先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然后再划分出承租方的实得利益。除个人承租外,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资金的5倍,其它承租成员的收入应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 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应得收入的后,承租收入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完不成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以该风险保证金抵补。 六、关于承租前债务的处理 其原则与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是相同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时将此考虑在内。如果清产核资时对债务债权疏漏,应当由承租方以企业的名义受偿或清偿,然后在租金收入中加上受偿的债权份额或从租金中减去清偿的债务数额。 七、关于租赁期间新增资产的归属 与企业承包经营不同,在企业租赁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的新增资产不一定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具体有下列五种情况: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为帮助承租方而投入的资产,属全民或集体所有。2、个人租赁时,承租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属该投资者所有。3、合伙租赁时,承租方投资形成的资产,归承租成员共有。4、全员租赁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产,属全体职工所有。5、企业承租企业时,承租方用其收入新增资产属承租企业所有(集体企业)或经营管理(全民企业)。 租赁期满时这些资产如何处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折价卖给出租方,并对利用承租方新增资产创造的利润,可以从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分成,归承租方所有。 八、关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争议的处理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国务院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列》第二十二条规定解决(通过仲裁方式)。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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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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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平均值
¥12,481
高于平均值占比
0%
月收入中位数
¥11,599
近一年趋势
上涨
整体分布
历年变化
最低:¥2,001
最高:¥79,860
*租赁经理在全国的平均月薪为¥12,481,中位数为¥11,599,其中¥7k-12k工资占比最多,约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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