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详情

看准网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工商局)
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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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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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2022-02-24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内容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迁建固定式 X 射线探伤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一、项目性质:改建。 二、审批内容(一)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二)项目内容(详见《报告表》)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 255号。在新厂区新建 1 座固定式 X 射线探伤房,对金属产品(主要是铝制品)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新建探伤房内拟配备 5台探伤机。(2 台定向探伤机参数为200kV、5mA; 1 台周向探伤机参数为160kV、5mA;2 台定向探伤机参数为160kV、5mA)。探伤室内每次只允许使用1台设备。三、有关要求(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本项目屏蔽措施严格执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117-2015)和《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GB Z/T250-2014)的相关要求。(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三)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1、探伤房四周屏蔽墙采用60cm混凝土,顶部 40cm 混凝土,工件门和小门分别采用 12mm 和 6mm 铅板对射线进行屏蔽防护;2、探伤房设有门机联锁、显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3、工件门和人员门外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识;4、探伤房内屏蔽墙及操作台安装紧急停机按钮;5、防护门口设置开门开关,从曝光室内部可以打开;6、设备正面及 X 射线检测室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7、曝光室内对角各安装 1 个视频监控探头,监控曝光室内情况,若有人员滞留于探伤房内,可以在操作室内及时发现。8、本项目产生的洗片废水、废胶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固废委托处置协议。9、本项目评价依据中要求设置的其他防护措施。(四)本项目至少配备2名相应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本项目需配备1台巡测仪和2台个人剂量报警仪。(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六)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七)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八)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公司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如你单位涉及其它非辐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