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详情

看准网广州市白云区迦南塑料模具厂行政许可(工商局)
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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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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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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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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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
许可内容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广州市白云区迦南塑料模具厂建设项目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陈太路段东侧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工业园1号厂房,占地面积1300m2,建筑面积1200m2,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租用1栋5层厂房的第1层部分作为生产车间,1栋单层工业厂房作为仓库。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PE、PP、ABS、PPR、色母粒等作为原料,经搅拌、注塑、破碎等工序生产塑料安全扣、塑料件。主要设备:19台注塑机、7台破碎机、3台搅拌机、1台铣床、2台冷却塔等。《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不设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经三级沉淀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二)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再通过“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废气治理设施需安装独立电表。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含矿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废布轮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规划布局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如政府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六、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