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曲靖市湖南商会、马龙黄金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田野、蔡春云、陈强、邬建才、岳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颜国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云03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曲靖市湖南商会偿还原告入股本金15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1月8日的利息32275.34元,合计182275.34元,并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马龙黄金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颜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曲靖市湖南商会、被告马龙黄金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900元,由被告曲靖市湖南商会承担624元,由原告颜国平自行负担2276元。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依法撤销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