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江苏科海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扬)行审(特)许准字﹝2023﹞0502号
许可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项目:电梯
许可机关:
扬中市行政审批局
决定日期:
2023-12-18
决定文书号:
苏环辐证﹝L0212﹞
许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准予在许可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
许可机关: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2-07-11
决定文书号:
1220606903295
许可内容:
02+LZ609T
许可机关:
镇江市公安局
决定日期:
2022-06-06
决定文书号:
3413000341910170001379
许可内容:
江苏科海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
许可机关: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9-10-17
决定文书号:
扬自然资源挂出字[2019]第30号
许可内容:
许可用地19732.8平方米
许可机关:
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日期:
2019-07-12
决定文书号:
扬规地许决字[2019]20号
许可内容:
一类工业用地, 用地面积19732.8平方米
许可机关:
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日期:
2019-02-01
决定文书号:
扬环验〔2016〕39号
许可内容:
2016年11月10日,市环保局组织验收组对江苏科海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实施的高效能发酵设备生产加工项目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验收组在听取了厂方汇报,查阅资料和勘察现场的基础上,一致认为:企业领导重视环保工作,按照环评报告和批复的要求实施该项目,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基本实施到位。根据该项目环境验收监测报告,该项目生产过程无生产废水外排,厂区生活废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油坊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中焊接烟尘的排放浓度最大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本项目东、南、西、北侧厂界外噪声昼间等效声级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全部外售利用,生活垃圾全部委托村委会统一收集代处置。项目以焊接车间为中心50米范围内,无新建居民住宅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经研究,验收组原则上同意该项目通过环评“三同时”验收。希望该公司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规范运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加强隔音降噪设施的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本次验收仅限验收时确认产品、规模及总平布局,若扩大规模、更改产品方案及工艺路线,须另行申报。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1月10日
许可机关: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日期:
2016-11-10
决定文书号:
扬环审〔2016〕18号
许可内容:
江苏科海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科海生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高效能发酵设备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扬中市油坊镇明珠南路6号拟定地点,建设高效能发酵设备生产加工项目。二、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管网,项目建成后,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相应接管标准后排入油坊集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三)做好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最高浓度限值要求。(四)合理布局车间及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室内并辅以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四周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措施,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六)本项目不得从事酸洗、电镀、喷漆、喷涂等金属表面处理加工,所有表面处理工艺均外协。(七)本项目须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三、工程完工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许可机关: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日期:
2016-08-23
决定文书号:
320015148638395922
许可内容:
(江苏)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
江苏省扬中市国家税务局
决定日期:
2015-08-26
决定文书号:
扬中国税许准〔2015〕1744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于2015-08-26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我机关已经于2015-08-26受理。经审查,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许可机关:
江苏省扬中市国家税务局
决定日期:
2015-08-26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