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保部第48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意延续,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申报材料和生产运行情况,允许你公司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超过990t/a,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309.375t/a,颗粒物排放量不超过156.735t/a。允许你公司窑头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窑尾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320mg/Nm3,氨(氨气)排放浓度不超过8mg/Nm3,氟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3mg/Nm3,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不超过0.05mg/Nm3;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0.5mg/Nm3,氨(氨气)排放浓度不超过1mg/Nm3。在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污染防控有关要求。 二、你公司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及时公开信息,在每年度结束后12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提交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并将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经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报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此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证书编号:916100007869700166001P。 四、你公司持证后的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由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负责监管。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