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号
中水审复[2021]501号
许可文件名称
中山市馥琳化粧品有限公司年产彩妆产品5000万套项目(厂房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自
2021-12-18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机关
中山市水务局
许可内容
我局收到你中山市馥琳化粧品有限公司年产彩妆产品5000万套项目(厂房二)(项目代码:2105-442000-04-01-70391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你公司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6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0.48%。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元。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批复,项目建设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需按规定另行申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