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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由佛山市弘博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佛山市高明协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退火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文,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佛山市高明协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退火炉技改项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区。项目将退火炉能源由电改为天然气,并将油雾的处理措施进行升级改造,其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保持不变。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的内容组织实施,相关污染物排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压延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及油雾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南面)标准。 (三)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01)等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 三、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纳入更合镇合水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内,不再另行分配。 废气:二氧化硫为0.105吨/年;氮氧化物为0.982吨/年。 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20〕19号),本批复中需要新增的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其新增的排污总量指标数量按本批复意见确定。 四、项目的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本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工程超过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