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中水审复﹝2023﹞291号
许可内容:
名称: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 法定代表人:潘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4136R 你公司提出关于在广东省中山市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结合中山市水务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审查,决定准予延续。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继续在广东省中山市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取地下水(地热水)。根据《洗浴场所节水技术规范》(GB/T 30682-2014)大众洗浴场所的取水定额,结合你公司日均可接待游客量,并扣除你公司近五年在田心水库的取水量年均值,依法核定你公司年取水总量为7.3万立方米。本次取水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 二、你公司必须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计量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三、你公司每年须按市水务局的部署,依法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四、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DB44/T 1461.2-2021)要求。 五、此次取水许可有效期限为2023年9月4日至2028年9月3日。有效期届满,你公司需要延续取水的,须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六、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停止取水满2年,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的,将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其他审批手续的,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附件: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许可机关:
中山市水务局
决定日期:
2023-09-04
决定文书号:
山D消安许字﹝2023﹞第0025号
许可内容:
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场所名称)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B号楼)(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温泉路1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3年07月17日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如下:一、决定对你单位(场所)准予行政许可。二、你单位(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三、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机关: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
决定日期:
2023-07-17
决定文书号:
山D消安许字﹝2023﹞第0023号
许可内容:
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场所名称)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改造部分:A号楼)(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温泉路1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3年07月10日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如下:一、决定对你单位(场所)准予行政许可。二、你单位(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 三、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机关: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
决定日期:
2023-07-11
决定文书号:
山D消安许字﹝2023﹞第0024号
许可内容:
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场所名称)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改建:C号楼)(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温泉路1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3年07月10日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如下:一、决定对你单位(场所)准予行政许可。二、你单位(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 三、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机关: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
决定日期:
2023-07-11
决定文书号:
山D消安许字﹝2023﹞第0022号
许可内容:
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场所名称)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C号楼)(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温泉路1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3年07月10日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如下:一、决定对你单位(场所)准予行政许可。二、你单位(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三、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机关: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
决定日期:
2023-07-10
决定文书号:
山D消安许不字﹝2023﹞第0007号
许可内容:
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场所名称)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B号楼)(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温泉路1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3年07月10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B号楼三层以上未设置消防救援口,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3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
决定日期:
2023-07-10
决定文书号:
山D消安许字﹝2023﹞第0021号
许可内容:
根据你单位(场所)关于(场所名称)中山温泉股份有限公司(A号楼)(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温泉路1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3年07月10日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如下:一、决定对你单位(场所)准予行政许可。二、你单位(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三、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机关: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乡大队
决定日期:
2023-07-10
决定文书号:
(442000)市监(特)许准字﹝2023﹞03992号
许可内容:
电梯未注册设备登记到新单位
许可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乡分局
决定日期:
2023-06-09
决定文书号:
(442000)市监(特)许准字﹝2023﹞02213号
许可内容: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许可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乡分局
决定日期:
2023-04-12
决定文书号:
202212743391
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许可机关: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定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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