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详情

看准网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工商局)
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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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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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2020-06-02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生态环境局
许可内容
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报批的由江苏锡澄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法兰、钢锻件的制造、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振胡路288号,本项目拟利用自身厂房,增加生产设备,扩大产能,从事法兰、钢锻件的制造、加工。经本局对本项目《报告表》及相关附件的审查,依据滨湖区委《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锡滨委办会纪〔2013〕3号)、本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锡滨环〔2013〕57号)文件精神和环评结论,从环保角度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二、本项目应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位置(包括内部布局)建设。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营运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从事酸洗、磷化、电镀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水和喷淋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食堂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须对产生的工艺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及无组织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在锻造二车间200米及实验室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食堂油烟必须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2001)的小型标准,排气筒位置及高度按要求设置。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得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单位清运;金属废料、废包装材料(木材、塑料等)应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乳化液、废液压油、废浮油、废机械油、污泥、蒸发残渣、废酸液、废碱液、废过滤介质(石英砂、活性炭、废膜等)、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废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食堂餐厨废弃物应按照《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5、本项目正式投产后,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环评中核定的限值:本项目废水接管量≤1658t/a;水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834t/a、悬浮物 ≤0.0163t/a、氨氮≤0.00834t/a、总氮≤0.0249t/a、总磷≤0.000834t/a、动植物油0.00013t/a。废气:烟尘≤0.249t/a、二氧化硫≤0.16t/a、氮氧化物≤1.5681t/a、;氯化氢≤0.00041t/a、硫酸雾≤0.002t/a。固体废物:零排放。改扩建后全公司废水接管量≤8858t/a;水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4434t/a、悬浮物 ≤0.0883t/a、氨氮≤0.04434t/a、总氮≤0.1349t/a、总磷≤0.004434t/a、动植物油0.00013t/a。废气:烟尘0.543t/a、二氧化硫0.349t/a、氮氧化物3.4161t/a、;氯化氢0.00041t/a、硫酸雾0.002t/a。固体废物:零排放。 6、本项目废(污)水(限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固废、噪声等所有排污口须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建设。三、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