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号
穗公消审字〔2015〕第0357号
许可文件名称
正佳广场1C082-83铺装修6109
有效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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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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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许可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正佳广场商铺内部装修工程(穗公消审凭字〔2015〕第0285号,广州市润墨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众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消防设计进行了审核。该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内;所在综合楼为1栋7层,地下3层,建筑高度为43.66米,总建筑面积为295950平方米,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穗公消(建)审〔2004〕第0665号审核意见书)。装修部位为首层自编1C082-083铺,装修面积243.5平方米,装修后作服装商铺使用。该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另设计设置了灭火器、火灾应急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经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并提出意见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 三、经此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变更的,应重新向我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四、未尽事宜,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局申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