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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准网上海金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院公告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当事人
上海金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联浦钢铁有限公司,阙陈清,潘溴坤,李贵清,叶德雄,魏小清,林关福
公告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1/31
刊登版面
G31
公告内容
上海金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联浦钢铁有限公司、阙陈清、潘溴坤、李贵清、叶德雄、魏小清、林关福: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雷妙春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一审被告上海金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联浦钢铁有限公司、阙陈清、王静丽、潘溴坤、李贵清、叶德雄、魏小清、陈学武、林关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民再8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无锡联浦钢铁有限公司、阙陈清、王静丽、潘溴坤、李贵清、叶德雄、魏小清、陈学武、林关福对上海金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变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无锡联浦钢铁有限公司、阙陈清、王静丽、潘溴坤、李贵清、叶德雄、魏小清、陈学武、林关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金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6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6,371元,由上海金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联浦钢铁有限公司、阙陈清、王静丽、潘溴坤、李贵清、叶德雄、魏小清、陈学武、林关福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00,681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负担10,068元,由上海金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联浦钢铁有限公司、阙陈清、王静丽、潘溴坤、李贵清、叶德雄、魏小清、陈学武、林关福负担90,61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