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一、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89hm2。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六、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本方案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工作。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二)本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八、建设单位要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水利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皖水保函〔2018〕569号)等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