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邯郸市倍利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县宇贸易有限公司、苗新平、徐菊梅、李秀红、苗新红、徐学、陈垚:本院受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诉被告邯郸市倍利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县宇贸易有限公司、苗新平、徐菊梅、李秀红、苗新红、徐学、陈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邯郸市倍利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县宇贸易有限公司、苗新平、徐菊梅、李秀红、苗新红、徐学、陈垚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