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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鼎峻联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与内蒙古利丰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利丰汽车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1)内01执异408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广场支行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408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